春节临近,为有效维护市场经营秩序,规范市场计量行为,构建诚信经营、公平有序的计量市场环境,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,现提醒告诫如下:
一、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》第九条规定,用于贸易结算的计量器具属于国家强制检定计量器具,实行强制检定,未按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的,不得使用。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细则》第四十三条规定:“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,未按规定申请检定,以及检定不合格接着使用的,责令其不再使用,可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”和第四十六条规定:“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和伪造数据,给国家和消费的人造成损失的,责令其赔偿相应的损失,没收计量器具和全部违法来得到的,可并处2000以下的罚款”。
二、各类经营户要主动不再使用不合格的电子秤,配备符合国家规范的电子秤。各类经营户在与消费者现场交易时,应当明示法定计量单位、计量过程和计量器具显示量值。如消费者有异议的,经营者应当重新操作计量过程和显示量值。使用的电子秤应符合以下要求:
1.铭牌上应清楚标明计量器具型式批准标志、最大秤量、最小秤量、检定分度数、分度值、最大皮重值(最大去皮量)、准确度等级、出厂编号、制造厂名、厂址等。
2.出厂铅封完好,不可以通过面板按键进行与计量性能有关的参数调整,不得添加作弊程序;用于贸易结算的电子秤由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定期强制检定,对于检定合格的计量器具要加贴强制检定合格标志。
三、根据《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》第五条规定,市场主办方要积极宣传计量法律、法规和规章,制定集市计量管理及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制度,并组织实施;配备计量管理人员,负责集市内计量管理工作;对市场在用计量器具实行入场计量器具先行确认、统一登记造册;建立日常巡查制度,对经营户使用的计量器具用标准砝码随机检查做好记录,严防计量作弊行为;设置符合标准要求的公平秤,并负责保管、维护和监督检查,定期送当地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进行检定。根据《管理办法》第十一条规定集市主办者违反以上规定的,责令改正,逾期不改的,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。
四、消费者所购商品,在保持原状的情况下,经复核,短秤缺量的,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,也可以向集市主办方要求赔偿。集市主办方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。集市主办方应公示投诉电话,积极妥善处理计量纠纷,不得无辜推诿、置之不理。
全市各经营者、市场主办方要认真对照上述提醒告诫要求,做好自查自改,确保合法合规使用计量器具。我局将加大监管执法力度,对经提醒告诫仍不整改规范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,将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》等予以处罚,并对典型案例予以公开曝光。